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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自用汽車共同條款第十五條之規定: 「被保險汽車遇有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 及當地憲兵或警察機關處理,並於五日內填妥出險通知書送交本公司。」 從本條文可明確的看出,當被保險汽車發生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時, 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或警察機關處理。不過,由於汽車險之出險頻率相當高,因此若大小賠案均由警方處理後, 保險公司始予以賠償,則未免過於嚴苛,且依目前之警力,恐不勝負荷,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則亦有不公之處,因此目前實務上, 對單純理賠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之小賠案,只要沒有道德危險存在, 保險公司均不會要求必須要有警方處理,而對於重大車禍或兩車相撞之車禍案件, 由於牽涉到肇事者及責任問題,因此若能透過具有公信力之警方處理, 則可以做為理賠之依據,及減少紛爭。
雖然保險公司有理賠金額在五千元以下之小賠案不要求警方處理,
不過這五千元該如何在事故現場認定呢??
常常碰到許多人在事故現場看看車輛受損情形不嚴重,
例如保險桿脫落或是掉漆,一般人都會覺得兩三千元就能解決,
後來到修理廠估價,才發現保險桿內的內保桿也損壞須修復或更換,
甚至大燈燈座腳座斷裂等等內傷,非第一時間能發現的損傷,
結果詳細估價後如果超過五千元,且當時又沒警方處理,
保險公司又以沒警方現場處理為由刁難的話該怎麼辦呢??
所以在這還是建議大家,不管事故大小若是須要保險公司理賠的話,
還是要請警方來現場處理,以免保險權益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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