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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契約"是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在職期間不得有任何侵害公司營業秘密的行為,而員工離職後若干年限內其保密義務仍然繼續存在的一種約定。由於高科技公司所屬的營業秘密為公司的智慧財產,是攸關公司生存競爭的重要資產之一,因此公司必須依秘密的重要程度採取不同程度的管理措施,而與員工簽署保密契約是其中一種重要的管理方法。
也就是說這種契約只限於你對老東家的人事制度、財務制度、薪資結構 要對外保密
但對你的人身就業自由是無法限制的
換句話說我就算跟鴻海郭董簽工作約 只要我不想幹 還不是照樣自己走人
公司也不能對你怎麼樣 除非你在別家使用它們的專利才會有可能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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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你一則舊新聞來參考看看
新竹陳先生問:
我進公司時簽了一份合約,內容是我在五年內,不能將公司的營業項目、客戶資料、公司營業額、技術等知識協助別人或別家公司與本公司從事商業競爭行為,以及離職後三年內非經原公司同意,不得協助他人利用上述知識與原公司競爭。若像合約所說,不就表示我離職後三年內沒法工作了嗎?另外,簽完合約後二年多,公司在我薪資中突然增加了一筆競業補償金,但同時未經我同意就取消原有的交通津貼,奇怪的是,增加的競業補償金跟被取消的交通津貼金額是一樣的,請問這樣的競業補償有效嗎?
律師簡榮宗答:
公司要求員工保守營業機密的合約有兩種,一是保密契約,在約定期間內,只要員工不洩漏合約所列的公司機密,員工可隨時到其他同性質、具競爭關係的公司工作。
另一種是競業禁止條款,限定員工在約定期間內,不得到其他同性質、具競爭關係的公司上班,但仍可以跳槽到不具競爭關係的公司。
固定津貼屬薪資
陳先生簽的應該是保密契約,因此不必擔心離職後無法到同性質的新公司上班,只要不洩漏原公司的營業機密即可,而領到競業補償金,也不表示就必須遵守沒簽過的競業禁止條款。
至於陳先生的交通津貼被刪減,若原來所發的交通津貼是固定金額,就是《勞基法》規定的薪資的一部分,增加、減少或取消都必須經員工同意,不過交通津貼若是實報實銷,就不算薪資一部分,不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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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這種東西對版大未來生活是沒有影響的 請勿自擾
這種我也簽過 看看就好
《 本帖最後由 liusir 於 2010-6-9 09:28 編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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