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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排灣族社會制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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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2-1 01:06: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排灣族的部落組織主要是以地主貴族及佃農平民所形成的階級制封建組織為其特徵,因此反映在物質文物上,則為封建的土地制度,階級分化的住屋形式、租賦服役制度與精緻化的裝飾工藝。而排灣族封建制度的形式,頗似舊日中國封建的社會,然其領主權及部落組織並非一致。領主權是由世襲之宗家所承繼,但非地域性組織,在一自治單位的社區內,常有若干不同等級的頭人及其領導佃民所毗鄰而居,並且形成一具自治、自衛及祭儀功能之組織。

在排灣族中,家是一個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會單位;家庭成員、家名、家屋、家屋所在地、家系地位、特權等,整個結合成為一個叢結。其親屬的本家與分支系統由家宅系統發展所成,並且有一個直系中心。愈是接近直系的,則其家系地位愈高,因而形成了階級化的宗支組織。排灣族以部落為政治單位,若我們以人類學家石磊所研究的筏灣為例,可以看到在部落之中還有較少的聚落單位,筏灣人稱之為tavkavkan,而部落稱為kinayan。在筏灣人有十一個聚落,分屬於五家貴族,最大的貴族是Taogadao,擁有四個聚落,最小的Talolivak只有一個聚落。

在臺灣原住民各族中,排灣族的親族組織被認為是最複雜、也最特殊的典型。這是基於他們獨特的繼嗣法則為「長嗣繼承、餘嗣分出」。不論長嗣的性別,只重出生別(第一個孩子),形成了非父系、亦非母系;非單系、男女雙方血親並重的親系法則。其親族制度不是以人而是以家宅、家氏為親系的象徵;不以男女系統的取捨,而以直系旁系親疏遠近為親系建立原則。

此外,排灣族的親屬制度是血親制Cognatic的一種,承認所有血親,且雙方並重。由於重出生序而不重性別,因此有長嗣繼承,財產及名位均屬長嗣。在血親的範圍中,直系優於旁系。就社會階級而言,長嗣優於餘嗣。長嗣繼承不但形成了排灣族親族的特色,也造成了排灣族的團主制度與階級制度。

部落會議
部落是一個共同防守,共同復仇的政治單位,一切政務的推動是由部落會議選出的部落將領負責。部落會議是部落的決策機構,由每個住宅區所選出的長老組成,部落會議也由部落將領主持。部落將領以及部落會議的長老都是終身職,實際的政務由部落將領推動。關係著整個部落禍福吉凶的祭祀則由部落祭司負責。部落祭司由巫師用神卜的方式選出,任期也是終身的。在每一個部落單位內的住民組織,具有雙重的領導系統,一是以地主頭人及其旁系陪臣所形成之領主權,由於此種因土地及佃民關係所形成的組織,並不限於一部落疆土之範圍,因此每一部落中常有由數系頭人宗家所領導的情況,反使此種領主權成為部落中之次級單位(亞部落單位),另一屬地域組織的領導權則由Paraizan(社頭)新代表的政治領袖,加上軍事祭儀領袖及部落中之長老所形成,從其部落會議的地位,可見其領導制度的中心。

排灣族的重大會議包括:

1.部落頭人會議:大頭人召集各社區頭人家系代表參加。
2.部落平民會議:社頭召集長老及各戶家長參加。
3.軍事會議:由番帥召集,武士壯丁參加(在公廨前廣場)。
4.祭儀會議:社頭先與祭司會商後召集各家長出席。
5.部落公審:社頭召集兩方之頭目(或族長)。

團主制度
排灣族的政治單位為「部落」,而作為社會單位的「團」具有完整性,團與部落單位不一定一致。可能一個部落內有幾個團;或一個部落就是一個團;也可能團的系統就是部落的,由幾個部落所組成的。團的基礎主要是地域性的,團主則應該是擁有宅地及居民的地主。原來排灣族的財產除了極少數的自然財產及公用財產以外,極大部分的財產都是私有的,包括山林、河流、土地、森林等。團主可收稅或行使其他權利。

由於宅地為地主所有,平民須徵得地主的許可,才能在其土地上建立家屋。當地主的農田及宅地被人利用後,地主就變成了團主。居住在其土地上的團民,就屬該團主所管,團民需向團主繳納貢賦,團主且享有特殊的名字、紋身、家屋雕飾、服飾等種種特權。

人類學家蔣斌認為排灣族貴族階級社會的基本原則,係由世系關係的強調、婚姻政策的運用、家族的事跡與成就的基礎、以及固守原居住的觀念等,互相交錯而成。

團主的地位是世襲的,由長嗣繼承,餘嗣地位較低而形成不同的社會階層。團主的地位是由先佔而來的,其地位又由長嗣繼承,團主的統治權實則建立在一個原則之上,即優先權。在家庭中長嗣的地位可由其為出生序上的先佔者加以解釋,而團主為領土的先佔者,整個團主制度也許是個象徵體系,肯定長嗣或團主之權威,強調二者間之關係,亦即日後的頭目。這種對先佔者權力加以承認與尊重的觀念,是排灣族獨特的族群意識,也是支配其社會制度的條件之一。排灣族的團主制度,有一個團就是一個部落單位,也是兩個以上的團為一個部落單位。團是一個經濟和治安的群體,它的經濟功能,在部落組織內不起太大作用,但法律功效卻很重要,因為它負有維持團內社會安全的責任。在單團的部落內,團的功能就可能和部落的功能合而為一(石磊,1971;林衡立,1955)。

如前述,部落是一個共同防守、共同復仇的政治單位。就組織而言,比團複雜些。一切政事的推動是由部落會議選出的部落將相負責。部落會議是部落的決策機構,由每個住區所選出的長老組成,部落會議也由部落將相主持。部落將相以及部落會議的長老都是終身職,實際的政務由部落將相推動。關係著整個部落禍福吉凶的祭祀則由部落祭司負責。部落祭司由巫師用神占卜的方式選出,任期也是終身的。

頭目制度
頭目是地主階級,又是一個部落的統治者,也是精神支柱的象徵。排灣族每一個頭目在他們土地、勞力範圍內是有財力與政治權力的,但每一個頭目之勢力卻因領域之大小與平民之多寡有分強弱之分,由於這個緣故,有些頭目往往因某種理由向比他更有勢力之頭目納貢,成為從屬關係,藉以壯大自身的權力。至於,頭目的重要性與功能如下:

(一)排灣族頭目之義務
昔日,部落裡有尊稱部落領袖,由他來統籌指揮部落。排灣族頭目之義務,在於維持其領域內之權力統治,同時進行對他社或異族之交涉,有時率領平民開拓新地,以擴大其權力範圍。

(二)排灣族頭目之管轄範圍
排灣族對貴族的稱呼叫做 「頭目家」,每一個頭目之管轄範圍則大小不同,有些部落是由幾個頭目所公有,也有一個頭目支配好幾個部落的情形;但是一個頭目支配幾個部落時,多半在各部落只支配其中一部份平民,而其餘平民則另有其他頭目支配。

(三)排灣族頭目之權勢
排灣族頭目除了具有支配平民及收稅之權力外,其家族還可以享受到種種的特權:

1.享受特權禮儀:平民必須尊敬頭目家族,雙方有貴賤之分,一般平民不得與頭目夫婦同席,頭目出巡時平民須護衛;頭目喪故,全體平民舉行隆重喪禮。
2.紋飾之特權:頭目家用人體像或百步蛇為家世紋章,多刻在屋門、柱、簷、樑、煙斗或繡於衣服,而一般平民則嚴禁使用此種紋章。
3.服飾之特權:頭目之衣服都有豹牙、熊牙、豬牙等串飾,同時可穿熊皮或雲豹皮做成的衣服,戴鹿角或豹牙冠,平民則嚴禁穿戴。
4.免除服役之特權:服役是平民的義務,頭目家族則免服役。
5.使用一定家號之特權:平民不得使用頭目之家號與名號。排灣族作為家庭象徵的不僅僅是「房子」的通稱,而是每座房子都有稱謂,每個家長可根據家族歷史、祖先、發祥地、圖騰或生態環境特徵,給自己的房子取個「家名」,彷彿家族徽號。頭目的「家名」通常是名山大川、英雄豪傑的名稱,而且門楣或屋槽塗有百步蛇圖騰彩繪作為特殊身份的標記,以光宗耀祖。
6.紋身之特權:排灣族之貴族多在手掌、手背或手臂部份刺墨,以表示其特權,平民則不得刺墨。

(四)排灣族頭目之傳承
排灣族頭目為長嗣繼承的世襲制,繼承者必須是現任頭目的長子或長女。沒有限制男女,充分體現了男女的平等。依照排灣族的習俗,家中有一個男孩一定得留在家中打理家務,如果沒有男孩,就得由長女來做一家之長,這也就是為何現在排灣族的頭目有很多是女性的原因。排灣族人的部落領袖頭目是世襲制,無法篡位取得,且長嗣繼承,不分男女。早在遠古的歲月,排灣族人已實施女男平權,目前至少有數十個部落是由女性領袖來擔綱。

階級制度
排灣族的階層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與長嗣繼承上,土地所有權的獲得也是靠長嗣繼承,因此,可以說排灣族的社會階層制度是長嗣繼承制度造成的。排灣族人依出生即可確定其個人的階級層次,而排灣族階級制度是以世襲的方式來傳承的。階級制度可分為貴族、士及平民。頭目則是在貴族階級的頂端,讓每個階級所能享受的權利,是社會階層的最大特點之一(石磊,1971;林衡立,1955):

貴族階級:這是一個特權階級,包括地主或團主及其近親。又可細分為地主、核心貴族、二級貴族、邊緣貴族等,為排灣族的特權階級。
士族階級:介於貴族與平民之間,其意義與特徵在各社群極不一致。可享有免稅、紋身及名號之特權。
平民階級:平民為以勞力換取生活所需的階級,包括自始追隨貴族團主之團民。此外,邊緣貴族的餘嗣及士族階級的餘嗣亦成為平民。

在排灣族傳說上,這三個階級各自有其不同的世系來源,如貴族階級多自稱為太陽之子系,世族為不同系統的來源等。各階層間皆為長嗣承家,繼承原來的階層地位;餘嗣則分出,其社會地位較低一級。

排灣族的階級制度是嚴格的,階級身分雖是世代所承襲,但地位並非是無法改變的,他們可以藉由個人的努力,不管是狩獵、雕刻等表現上來提升自己的地位,或是藉著婚姻變更地位,來提昇子女的位階。排灣族的社會制度就是由這種貴族與平民相輔相成的結構組織,頭目的權威是不可侵犯的,家名、家屋和家系地位的傳承與特權結合,形成貴族制度運作的基礎。但也並非絕對的權力與專制模式,而是為維持部落生存的互助結構。貴族與平民有絕對的權利及義務去執行並捍衛這樣一個社會組織的制度。這也是排灣族不同於臺灣其他各原住民族群的主要表現之一。

文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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