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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假借信託避贈與稅27萬 遭補稅703萬 是否有重複課徵及稅負過重的問題 值得商討...2014/07/28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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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8 10:18: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市邱姓婦女假借信託名義,規避贈與稅負,遭稅官發現,原自繳贈與稅額僅27萬元,被國稅局調整補稅高達703萬元,幾乎是原自繳贈與稅額的26倍,相當驚人;邱女雖打起行政官司,亦無力回天,被法官判應補稅確定。

 民國95年7月間,邱女將科風公司股票2,000張,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予兆豐國際銀行,同年8月8日辦理贈與稅申報,台北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478萬元,應納稅額27萬元。

 不過,國稅局隨後查獲邱女是假借信託名義,規避贈與稅負,於是依實質課稅原則,重行核定95年度贈與總額為2,906萬元,補徵稅額703萬9,267元。

 邱女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國稅局忽略該股利分配請求權已經移轉的事實,而歸課她最高稅率40%綜所稅,同時歸課稅率為50%的贈與稅,兩者合計高達90%邊際稅負,且對同一標的課徵兩種稅負,有重複課徵及稅負過重的問題。

 國稅局則說,邱女利用現行稅法有關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價值,藉由信託契約的法律形式,將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徵的股利,轉換成僅按信託標的時價與現值差額課徵的信託孳息,以迂迴減輕其原應負擔的贈與稅負,應認屬稅捐規避。

 至於邱女雖已就信託孳息申報贈與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但邱女利用信託的法律外觀形式,藉以分散股利所得及掩飾贈與的實質行為,違反稅法上誠實申報義務。且申報時未揭露就該盈餘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的重大事項,屬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法院判決也指出,邱女持有科風公司股票,於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後,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依實質課稅原則,該部分孳息仍屬邱女的營利所得,依法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同時,邱女將取自該公司的股利以信託形式進行的贈與行為,應依法課徵贈與稅。法院認為,所得稅與贈與稅兩者稅基不同,無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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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7-28 11:27:53 |只看該作者
哇  真是中華民國萬萬歲  雖然對稅率不懂  但是因27萬稅被罰繳700多萬  這是有錢人玩的遊戲  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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