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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用『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節稅 注意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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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3 14:47: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陳某信託作贈與補稅528萬

2014年11月13日 04:10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新世紀光電公司陳姓股東,假藉朋友名義,將股利透過信託方式規避稅負,被稅官查獲,改以對第三人贈與行為,將原先陳某繳的稅金2萬元,調高為528萬元,因小失大呀!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陳男確有規避稅捐行為,將他的爭訟判決敗訴確定。

陳男是在96年2月12日,與華南銀行訂立信託契約,將其所持有新世紀光電公司股票100萬股交付信託,受益人為他本人。

不過,96年5月11日,陳男與華銀另簽訂信託契約增補協議,改以鄭姓及林姓友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並於96年6月8日辦理贈與稅申報,北區國稅局本來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166萬元,應納稅額2萬2,213元。

但稅官隨後查獲陳男將信託財產可得確定的盈餘,即股票股利,藉信託形式贈與鄭及林倆人,於是就鄭林倆人在97年6月6日實際取得的股票股利,改按遺贈稅法規定,重行核定陳男97年度贈與總額為2,309萬元,應納稅額528萬7,130 元。

判決指出,最高行政法院今年度5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課稅構成要件事實實現時,其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利益歸屬,暨課稅法律的立法目的為依據,始合於稅捐稽徵法所規定實質課稅的公平原則。」

法院表示,納稅義務人將股票交付信託,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其中以信託契約訂立時確定或可得確定的股利為他益信託之標的,由受託人在股利發放後交付受益人,因為該股利並非受託人本於信託法規範,所管理或處分信託股票而孳生的利益,與遺贈稅法准予依信託法規定的信託而『視為贈與』因而給予較輕稅負的規範,並不符合。因此,仍應按遺贈稅法規定,報繳贈與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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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1-16 16:07:4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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