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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買房20年,公設地是別人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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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12-11 00:35: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買房20年,公設地是別人的?

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遠東新世界社區住戶,一直以為使用20多年的社區休閒設施土地屬社區所有,未料地主近期出面索地,住戶議論紛紛。區公所昨天勘查時,地主出示權狀證明所有權,住戶也拿出建商的售屋文件標示休閒區佐證,雙方將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住在遠東新世界的大同裏長鄭富源說,20多年前買屋時,就是看到建商在社區旁,鄰近鐵軌約400坪的條狀土地規畫休閒區,設置球場、溜冰場和親子樂園才會購買,現在卻突然有人主張休閒區土地是他的,要收回去。陳姓男子說,遠東新世界的建地是他的舅公、舅媽賣給建商的,但根據土地權狀顯示,鐵軌旁的條狀土地,他的舅公、舅媽持有四分之三,其餘為國有地,當年並沒有賣給建商。他表示,昨天他只是想要確認土地所有權,並沒有要馬上取回土地的意思,住戶還是可以使用現有的休閒設施。住戶代表倪鐸訓說,遠東新世界全是5樓建築,共有310戶。建商當年提供給住戶的售屋資料中,社區平面圖中清楚標示房屋、巷道和休閒區配置,長期以來,大家都認為是社區住戶共有。汐止區公所工務課昨天出示申請建照等檔案,確認條狀休閒區並未納入建案範圍。倪鐸訓表示,住戶想查清楚建商當年推案時,有沒有和地主達成使用土地協議,會透過司法途徑要求建商還住戶公道(聯合報103年8月20日報導: 買房20年 公設地竟是別人的)。

疑義

按本案報導如屬實,可分所有權歸屬與誰享有使用權等二方面去思考。

所有權歸屬,係以合法的土地登記為準;至於當事人間有買賣債權契約的存在,縱使買受人有移轉登記請求權,也可能因一屋多賣或其他因素,而無法順利登記完畢,取得該買賣標的之所有權。

如果,是此種情形,而且出賣人已經將該買賣標的交付給買受人使用,那買受人縱使移轉登記請求權因15年經過而消滅,其仍得繼續使用,無拆屋還地之問題(本案是否有此情形?須先查明當事人間有無買賣債權契約的存在?如無買賣債權契約的存在,那本案住戶宣稱系爭土地係自己的,就有點問題了【本案汐止區公所工務課雖出示申請建照等檔案,確認條狀休閒區並未納入建案範圍,只能說該公設可能是違建的傾向很高,但不表示該公設坐落的土地,就非本案住戶所有,仍須查明目前土地登記簿,始能確認】。若有買賣債權契約的存在,本案住戶雖得向出賣人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但如果本案出賣人建商,如未取得該買賣標的之所有權,那就可能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

又誰享有使用權?所有權人,在未將使用權租賃或使用借貸或其他無名契約分離出去前,自享有該所有物在法令範圍內之完整使用權,但所有權人,在將使用權租賃或使用借貸或其他無名契約分離出去後,取得該使用權的人,在該使用期間內,自得在法令範圍內、當事人契約下,自由使用之;所以,住戶才想查清楚建商當年推案時,有沒有和地主達成使用土地協議。

至於如何杜絕此種情形發生?在向建商買預售屋時,記得查看地籍圖、建照及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此等資料,代銷處應該會有)查明下列問題。
(一)本建案利用的地段地號土地,是何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是誰的?
(二)如非建商的,其與地主間有無租賃或使用借貸或其他無名契約存在?如有,期間是多少? 期間屆滿後,處理方式為何?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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