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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父母和子女間資金轉移未回流 恐繳贈與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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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2 11:24:3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生活法務通/資金轉移未回流 恐繳贈與稅

2015-02-02
經濟日報 記者 孫偉倫
   
台北市長柯文哲的父母借給柯文哲1,000萬元作為購屋資金,被國稅局要求提出借據證明,否則會被追繳贈與稅。後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定漏報贈與稅不成立,但柯文哲雙親二年取得還款利息25萬元,經國稅局裁定漏報利息所得,要補稅3.12萬元所得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一個人每年贈與他人超過220萬元,超過部分即應課徵10%的贈與稅,課稅對象是贈與人。

理律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東良表示,柯文哲被查稅的案子結果是母親被要求補稅,但不是贈與稅而是綜所稅。

柯文哲的案例比較特殊,因為通常父母不會對子女要利息,柯文哲付給父母利息,這件案子就相對單純,很快就可確定。但如果沒有利息、還款,就要將借據寫清楚。

陳東良說,若有資金轉入親屬戶頭,尤其是二親等,就會被國稅局懷疑可能是贈與,會要求當事人提出證明不是贈與。證明的重點並不在於是否有借據,而是在於資金是否確實有回流。

舉例來說,如果借出1,000萬元,就要證明是否有還款或付利息,還有還款年限、利率是多少。從柯文哲母親有利息所得沒有申報,被要求補稅的情況來看,國稅局應是認定為借貸。

陳東良說,父母和子女間的借貸如果會寫借據,不太符合情理,國稅局真正要查的都是資金流向,實務上的情況是,若資金轉移卻持續沒有回流,就會被國稅局懷疑是贈與。資金是否有回流,回流方式為何,是否有定期返還款項等。若兩、三年內沒有還款,就會被國稅局要求舉證。

陳東良說,另外的情況是設定抵押權,因抵押權由來一定是債權,就會有欠款金額、利率如何算,還可特別約定利率為零,就是借據的一種。

立委蔡正元說,贈與稅是針對富人設置的稅法,不過,有錢人會透過各種方式避稅、逃稅,產生了許多「假借貸真贈與」、「先借貸後贈與」的情況。

國稅局為了防杜,產生一套標準作業流程(SOP),先假定為贈與,再由當事人反舉證,說明為何不是贈與。除非有借據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為借貸,否則一律視同贈與。

依照國稅局SOP,不僅要借據、契約,金額若超過一、兩千萬,還要經過法院公證,才算證明。若真要證明自己只是借貸,可簽署有切結用意的說明函,並向國稅局保證,自己絕對不是假借貸真贈與,也不是先借貸後贈與,且一定會按期支付利息,也會還本金,在還本金時也會專函說明,交給國稅局留底結案即可。如果故意不還,國稅局將定期要求當事人前往說明還款計畫與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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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子女間的資金往來, 不管是否借貸, 要保留單據或在存簿上註記, 以備國稅局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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