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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奢侈稅 增11種豁免類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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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6 09:03:4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奢侈稅 增11種豁免類型

2015年02月06日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

奢侈稅豁免條款擴大了! 財政部昨(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依據各區國稅局提出的實際個案,整理出11種類型個案,包括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不動產,結婚後短期內出售者,可豁免課徵奢侈稅,避免婚姻懲罰。

財政部表示,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之外,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明確解釋;官員說,目前共有11種類型的案件,確定可以免課奢侈稅。

這11種類型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而且贈與人在贈與之前,已持有超過2年時間。

二、經政府區段徵收土地而領回抵價地,但民眾領回抵價地前死亡,由繼承人(子女)領回抵價地並在2年內出售者。

三、兄弟姐妹繼承父母遺產,並在遺產範圍內交換遺產,並在2年內出售者。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超過2年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八、購入土地後鑑界發現,部分面積遭人無權占用越界建築,經協商,所有權人在持有未滿2年的情況下,將遭占用之土地分割銷售給占用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原住民向政府承租土地並設定地上權,耕作滿5年後依法取得保留地,在持有未滿2年內,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出售給原住民者。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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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這11種豁免類型, 讓奢侈稅險的合理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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