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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 查證凶宅 房仲10月起要負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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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0 10:07: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查證凶宅 房仲10月起要負責

2015-06-18  聯合報
記者陳乃綾、周小仙/台北報導
     
十月起,房屋仲介用來向買方介紹房屋、確認產權的「不動產說明書」,須記載是否曾發生凶殺案、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新增房仲查證責任,避免民眾誤買凶宅。

內政部地政司昨宣布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成屋、土地、預售屋應記載事項。地政司拍板,建物不動產說明書須載明建物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

前年有位單親媽媽買法拍屋,卻因買到凶宅、銀行不願意貸款被迫棄標。司法院後來要求各法院辦理法拍屋前,須調查建物內是否有凶宅的非自然死亡事件。

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表示,地政司是配合司法院的概念,修正仲介不動產說明書的規定,讓買家清楚了解,未來若發現問題,房仲也有責任。

施明賜表示,房仲業者雖抱怨這項規定加重業者調查負擔和責任,但地政司認為,房仲在仲介買賣前本來就要做產權調查,可問鄰里長、鄰居是不是凶宅,也可上網查新聞或「凶宅網」,不是做不到。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指出,房仲有調查凶宅的義務與責任,而且大品牌房仲都已經實行;但凶宅的認定還是有模糊地帶,例如有人在家燒炭自殺,發現送醫途中過世,這樣的例子算不算凶宅?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過去曾發生有住戶因怕影響房價,同社區鄰居共同協議對外保密,遇到這種情形,房仲很難查證房屋是否為凶宅,若將是否為凶宅歸責於房仲似太嚴苛。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認為,政府若要保障民眾權益,應該設置相關平台,公告曾發生過火災、地震、淹水等出現凶宅的地段,讓民眾能更即時獲得資訊,而不是將責任全數歸在房仲業。

施明賜則表示,仲介若真的有查證、查不到,卻遭買方提告求償,仲介也可向法院提出已善盡善良管理人查證義務的證明。

來源: http://house.udn.com/house/story/5887/10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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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如何, 這項規定對買屋的人多了一層保障. 房屋仲介不敢任意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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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世間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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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22 14:12:32 |只看該作者
感覺買屋多了保障
但廳房仲朋友說 房仲已經快變成超人職業了 要當水電工.清潔工.管家....等等,現在又多一個柯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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