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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活埋殺人逃25年 過追溯期免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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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9-14 09:04: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活埋殺人逃25年 過追溯期免訴

2015-09-14 聯合報
記者林宛諭/員林報導
        
彰化縣男子林興富在民國78年間因懷疑蔡姓男子與其妻有染,夥同妹婿以要向蔡男買單車為由,誘騙蔡男碰面,將蔡男押到二林鎮的甘蔗園活埋致死,案發後林男逃逸被通緝25年,今年已過法律追訴期,彰化地方法院判免訴。

林興富(65歲)當年因懷疑離家出走的妻子和蔡男有不尋常關係,數度找經營單車業的蔡男談判不成,懷恨在心,與妹婿許榮仁策畫活埋蔡男,民國78年12月25日,2人先在二林鎮一處甘蔗園挖好洞,由許出面找蔡男,佯稱朋友要買單車,要蔡男組裝好單車,送到大城鄉上山村某處。

蔡送單車到約定地點後,卻被林和許持電擊棒攻擊,強押上車,兩人把蔡扛到要活埋地點,再以電擊棒電暈蔡後活埋後逃亡。許後來落網被依殺人罪判刑15年,已假釋出獄。警方查訪親友表示,當時林妻只是向蔡男買單車,兩人應該沒有交往。

警方在民國79年破案後,林興富一直在逃被通緝,生死不明,殺人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時效是20年,再因林興富在逃未到案,審判程序不能開始,停止追訴權時效為5年,依舊法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到今年2月24日,彰化地方法院近日判林興富免訴。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18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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