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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騎車撞斷牙 鄉所判賠
2015-10-06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
彰化縣社頭國中江姓學生晚上七時多騎自行車沿學校側門旁人行道回家,不慎撞上設置路口中間,防止車輛進入的水泥柱,斷了4顆牙齒,聲請國賠;彰化地院認為雙方應各負一半責任,昨天判決社頭鄉公所應賠償22萬多元。鄉公所說,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說,去年10月4日晚上七時多,江姓學生撞斷4顆門牙,醫師緊急搶救,把斷牙勉強裝回去後表明未來需要植牙。
家屬聲請國賠被拒興訟說,鄉公所沒在通道設置禁止騎自行車告示,也未善盡告知宣導之責,明顯有疏失,檢具驗傷單、醫藥費共35萬多元,另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
社頭鄉公所辯稱,101年間鄉公所翻修社頭國中旁的人行道,為保護學生通行安全及避免人行道遭佔用,在路口設置水泥柱防止汽機車及自行車進入。江姓學生騎自行車進入人行道,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違反這項公共設施原有使用目的及方法,鄉公所難負賠償責任。
法官說,鄉公所鋪設人行道的標誌設置有欠缺,造成江生撞擊通道中央未設置光源的水泥柱而受傷,應負國賠責任,但江生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有過失,裁定各負一半過失責任。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230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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