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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生活法務通/預立遺囑 時間點比內容重要…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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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2-29 11:14: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生活法務通/預立遺囑 時間點比內容重要…

2016-02-29 0經濟日報
記者 陳熙文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日前與世長辭,引發家族內的遺產之爭,由大房和二房子女互爭約536億元存款、股票和不動產等,以及最具爭議的長榮集團主導權,爾後又因么子張國煒自行曝光遺囑,內容明指所有遺產由張國煒一人獨得,令家族關係日趨矛盾。不僅長榮,不少企業集團在創辦人辭世之後,後代子孫也為了爭遺產、企業經營權爆發糾紛。

到底該如何立遺囑才能有效杜絕糾紛,防止家人反目,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永然認為內容倒是其次,時機點更為重要。

李永然指出,被繼承人在生前能自由處置個人財產,有權決定給誰多給誰少;最高明的分產方法就是在有生之年便完成遺產分配,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合適的安排,別等到身後才來解決。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財產,頂多只繳納10%的贈與稅,比起家族分裂要好得多。不過財政部也提醒民眾,分產除了要繳交贈與稅,如涉及贈與土地則要負擔土地增值稅,如涉及贈與房屋則要負擔契稅;被繼承人必須以自身財產多寡作考量。

如果考慮到壽命長短的未知性,有意留產到最後,或是有其他特殊因素,必須立遺囑決定遺產分配,一定要在不違反特留分的原則下留意遺囑的格式。

李永然解釋,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平均分配;然而,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示要獨厚某繼承人,則遺囑也不該忽略、侵害餘下繼承人「特留分」的權利(可得到應得財產的二分之一),以免引發爭議。在此原則下,被繼承人應特別注意遺囑的格式是否合乎法定要件。無論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還是口授遺囑都有一定形式與條件,被繼承人必須確認遺囑格式與法規相符,否則其效力一定在法庭上面臨挑戰。

李永然也認為,被繼承人除了要嚴格監督遺囑格式,最好再指定遺囑執行人,確實執行遺產安排。他以個人執業經驗為例,曾碰過被繼承人的三名子女對遺囑內容有意見,不願配合指示,但因為被繼承人已安排執行人,令遺囑能被有效執行,讓房屋能順利過戶給繼承人。執行人本身雖然沒有遺囑裁判的權限,但能賦予執行更多效率,同時也防止爭議發生。繼承人唯有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才有辦法暫時排除遺囑執行人的權限。

最後,李永然叮嚀,在非現金等、或不能切割的遺留物件,基本上由繼承人共同繼承;另外,遺囑爭議常常不只涵蓋財產部分。他以宗教為例,被繼承人最好也在遺囑中囑明喪禮的形式,以免被繼承人和繼承人之間因信仰不同而出現更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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