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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賣房產出現虧損 移轉後仍須申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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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24 10:14: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問答/賣房產出現虧損 移轉後仍須申報

2016-05-24 經濟日報
   
桃園市蘆竹區鄒小姐詢問:個人買賣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為零或損失時,是否仍要申報?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105年度起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的案件,如課稅所得為零、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714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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