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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老公前女友來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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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0 14:11:50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覺得你可以跟妳老公一起去見他 他又沒說你不准去吧(話說也沒資格叫你不准去啊)
如果很煩可以讓老公去告他騷擾

  在法律上,用暴力強迫對方答應要求,或妨害對方行為者,已觸犯刑法的強制罪,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外,如果使用的手段雖然稍有強制力,但尚未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則可能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妨害安寧秩序的行為,依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來源:網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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