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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月銷逾8萬元 要稅
2016-09-27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許多人經常從國外買貨物帶回國內,再透過網路銷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銷售沒有實體店面,但若每個月銷售貨物金額達8萬元,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要件的網路賣家,只要銷售額達到標準,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必須辦理營業登記。
網路銷售只要每月銷售額在8萬元以下,無須課徵營業稅;超過8萬元但未達20萬元,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月底前發單)開徵;超過20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240萬以上,具有相當經營規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且此類營業人必須每二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國稅局說明,雖然代購商家認為每件商品僅賺取小額價差,但因營業稅是以貨物的銷售金額核課,並非以所賺取的價差來計算稅額,因此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如達標準者仍應繳稅。該局舉例,甲君出國次數頻繁,時常為客戶購買指定貨物,每件貨物再以購買成本加計二成向客戶收取價金,若甲君每月收入已超過8萬元,即使採購成本每月累積高達6萬,仍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以免受罰。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1986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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