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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公司負債 須先清償退休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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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11 10:34: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公司負債 須先清償退休金

2016-11-1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圖/經濟日報提供

行政院會昨(10)日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增訂攬才及多項保障勞工權益規定,包括取得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士可適用勞退新制,及明訂雇主未繳退休金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且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破產法等債務免責規定等。

這是比照全民健保、勞保及舊制退休金,在公司負債時優先清償勞工的退休金,且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等債務免責規定,以免不良雇主拍拍屁股走人。

修正案並增訂,執行業務所得者,自提退休金可不計入執行業務收入課稅,以增加自提誘因,律師、會計師、經紀人及代書等執行業務所得者將受惠。

行政院會昨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院長林全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目的是建構吸引外籍專業人才在台服務的友善環境,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各黨團委員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勞動部勞動福址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這次修正主要有兩大重點,包括吸引及留住外籍專業人才,及保障勞工權益。

在攬才方面,增訂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可適用勞退新制,以保障退休後老年生活。

2005年推動勞退新制時,只適用本國人,後來新增本國人的外籍配偶,對於在台獲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則一直未納入,這些人至今無法適用新制,只能用舊制,若轉換工作,退休金將無法帶著走。

這次修法將放寬,取得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將可以選擇新制,權益更有保障,預計受惠外籍人士有1.2萬人。

在保障勞工權益方面,包括對於未給付員工退休金、資遣費的雇主,罰鍰將大幅提高。現行規定是,處2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提高為30萬元到150萬元的罰鍰。

並明訂,雇主未繳的退休金債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且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破產法等債務免責規定。

來源: http://udn.com/news/story/7243/209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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