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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 須繳贈與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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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23 08:40:2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 須繳贈與稅

國人愛買保險,但國稅局提醒,民眾須留意保單的課稅規定,若因不諳法規而疏忽,反而會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舉例來說,已經繳納過保險費的保險契約,如果變更該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就會被認定屬於贈與行為,須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解釋,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契約在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生效後,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或是以該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借款,均為要保人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財產所有人若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後就屬贈與行為,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人贈與時的時價計算贈與財產的價值,並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舉例,民眾甲君在2011年間和保險公司簽訂6筆保險契約,以其本人為要保人,並由甲君支付各期保險費,其後於2015年變更要保人為其子女乙君。故國稅局認定甲君將保單價值無償讓與乙君,因此應依前開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經國稅局追查後,計算甲君變更要保人時各筆保單價值合計1,220萬元,核定甲君短漏報贈與額1,220萬元,並依現行遺贈稅率10%計算,補徵贈與稅122萬外,另處1倍罰鍰,連補帶罰共244萬元。

另外,國稅局也提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2006年起實施,依其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則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就要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計算;惟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得免予計入。

國稅局呼籲,如有違反稅法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捐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2017年02月23日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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