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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夜半琴聲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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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1 12:13: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夜半琴聲

案例:小美為了參加全球鋼琴大賽以奪得獎金,所以日以繼夜地練習,美美練習至深夜兩、三點,隔壁鄰居小明長久以來受小美練琴的疲勞轟炸,已經快要到崩潰程度,屢次跟小美溝通卻仍無法結束噩夢,請問小明有何解決之道?

首先,小美有無刑事責任?例如傷害罪,傑克認為除非小美想藉由夜半練琴答到傷害小明使之精神崩潰,否則小美應無刑事責任。

其次,小美可能有行政責任或稱行政制裁,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所以小明可以報警處理,小美將被處罰鍰。

最後,其實才是傑克要帶出的重點,也就是民事救濟途徑,小明因為小美的夜半琴聲已經快要精神崩潰了,表示小明也某種權利遭到小美侵害,究竟是甚麼權利呢?
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裡所說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及非財產權,非財產權又以人格權為主,在案例中,小明其實並沒有財產權被侵害,所以就要來看小明是否有屬於非財產權的人格權被侵害,
在這裡我們再來看一個條文,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從法條上似乎看不出來小明到底有哪種權益受侵害,但是法院實務給予小明明確的答案,也就是小明可以主張居住安寧之人格權受侵害,而向小美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俗稱精神慰撫金或精神賠償),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要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是一個相當重要且具里程碑意義的判例,對於我國人格權之保護又邁進了一大步。



資料來源:http://lawyerleejack.pixnet.net/blog/post/41822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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