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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他開車經過酒測點不停車判罰9萬 法官告訴他理由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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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10-9 10:31: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他開車經過酒測點不停車判罰9萬 法官告訴他理由


莊姓男子開車經過台中市警方設立的酒測攔查點,他未停車受檢,反加速開離,被警方錄影蒐證,依拒絕酒測規定罰9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地院駁回,法官告訴他警方設酒測攔檢點,不停車接受檢查,等同於拒絕酒測,此案可上訴。

莊男今年一月9日晚上11點多,開車經中市北屯區文心路與崇德路口(往南)處,因「酒後駕車(拒測,衝撞警方 設置之攔查點逃逸)」之違規行為,被中市警察局第5分局認定莊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逕行對車主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罰鍰9萬元,3年內不得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

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他當時依警方指示快速駛離,並無酒後開車的行為,要求警方撤回罰單。

法官指出,警政署制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供警方作為計畫性取締酒後駕車作業標準。取締酒後駕車之勤務區分為「計畫性勤務」與「一般性勤務」二種。

「計畫性勤務」指應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轄區內經分析研判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 時間及地點,實施酒測。「一般性勤務」則針對易發生酒後駕車或酒後肇事之地區、路段與時段,妥善規劃部署勤務,針對行徑異常有明顯酒後駕車徵兆之車輛加強稽查。

這二種取締酒後駕車勤務之特性,都有「預防性」特色,即在酒後駕車尚未發生肇事事件之前,先將酒駕者利用「攔檢」方式找出,並對其實施裁罰,以防範「酒後駕車肇事」於未然,對於汽車駕駛人不服從指揮或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即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4項規定,逕行舉發汽車所有人。

聯合報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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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男辯稱,當時依警方指示快速駛離 , 顯然法官不信. 一般人恐怕也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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