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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9 03:54:3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童點眼藥水失明 診所判賠903萬
記者   林孟潔




九歲女童因近視配戴角膜塑型片卻眼睛不適,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持續點用兩年,但疏於未追蹤女童眼壓,造成女童長期眼壓過高、青光眼,最終左眼失明;女童和父母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判眼科診所、醫師應連帶賠償903萬餘元台幣(約29.5萬美元),可上訴。

女童和父母提告主張,女童2013年2月15日因近視到眼科診所求診,楊姓醫師診療後鼓吹自費接受「角膜塑型術」,要求家長購買夜戴型角膜塑型隱形眼鏡;女童配戴後雙眼不舒服,出現紅腫、癢、痛等症狀,回診時醫師囑咐女童繼續戴,另開類固醇眼藥水讓女童改善眼睛不適症狀。

女童從2013年2月開始戴角膜塑型片,並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時間長達兩年;2015年2月因左眼視力逐漸消失,到台大醫院掛急診,經診斷是因眼壓長期過高、青光眼,造成視神經受損,左眼完全喪失視力,右眼視野僅剩四分之一、視力0.16。

女童父母認為,醫師開類固醇眼藥水給女童,卻沒定期監測女童眼壓,事前也未告知使用類固醇眼藥水有失明的高風險,放任女童長期使用,導致左眼失明,醫師有過失,提告要求眼科診所、醫師應賠償2000多萬台幣。

眼科診所和醫師抗辯,女童和父母到診所看診時,主動告知要讓女童帶角膜塑型片,醫師花一個小時評估後,讓女童配戴經衛福部核准的角膜塑型片;女童母親也簽署矯正視力同意書,醫師有告知女童和家屬若出現不適要停止配戴並回診,同意書和衛教手冊均有詳細載明。

醫師並稱,他因為發現女童有過敏性結膜炎症狀,才開立類固醇眼藥水,有告知一天兩次,有癢才點,不癢便須停藥。他認為,無法排除是「病患未遵照醫囑使用眼藥水」,不應將不幸結果歸責於他。

法院根據診所處方收據,發現醫師兩年來開立22次類固醇眼藥水,處方收據上卻全然沒任何警語或副作用說明;若醫師曾告知風險,父母豈有可能讓女童長期點眼藥水,認定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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