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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女喝掛遭阿兵哥撿屍性侵兩次 夜店安管作證:「店裡很多人在等獵物」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無恥近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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拈花惹草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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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27 00:20:1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女喝掛遭阿兵哥撿屍性侵兩次 夜店安管作證:「店裡很多人在等獵物」

在台南一家酒店擔任女服務生的小雪(化名),與在酒店消費的日籍客人續攤到安平區夜店,小雪喝到爛醉、坐在店前,竟遭1名路過的陌生吳姓軍人「撿屍」到摩鐵乘機性侵,事後小雪醒來,見遭陌生男性侵,她力求冷靜應對、蒐證,隔天到夜店哭求協助報警,恰巧吳男在夜店內,被警方查獲。二審依陸海空軍刑法軍人乘機性交罪判吳4年徒刑。

夜店店員證稱,該店營業時間的店內、店外,很多人是在店外面等獵物、等喝醉的女生。一語道破夜店驚人的縱情肉慾生態。

判決指出,2017年11月3日深夜11點許,小雪與到日式酒店消費的日籍會社社長客人「續攤」到安平區永華路的夜店玩樂,小雪在夜店內疑遭灌酒、喝了大量的酒,出現酒醉情形,直到夜店在凌晨5點許打烊時,小雪仍醉的不醒人事、坐在店門口前;小雪的日籍客人見其喝的爛醉,就把小雪留在夜店、逕自離去。

此時,1名當時現役的吳姓軍人騎機車經過夜店門口,見小雪醉坐在地,即停妥機車、走向小雪,並在夜店店員詢問時回稱「我是小雪的友人」,即呼叫計程車,在凌晨5點12分把小雪扶上計程車,一起坐車到南市東區的汽車旅館。

吳男攙扶小雪下車、進入摩鐵內的201號房間床上,吳利用女方酒醉意識不清之際,兩度對女方性侵得逞。直到同日近午11點半許,小雪醒來、赫見自己全身赤裸,且感到下體疼痛,身旁躺著陌生的吳男,詢問吳男才得知全案來龍去脈,暗中利用機會報警,將這名淫賊繩之以法,還可上訴。

判決評析:

本案被告在第一審審理時,辯稱在夜店外見該女子酒醉因此好心幫忙,詢問是否該帶她前往休息,該女子表示要到汽車旅館,因此才請計程車司機前往汽車旅館,女子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後有嘔吐,吐完後就清醒,而主動脫衣服與之為性交行為,大概進入房間十多分鐘就發生性行為,而沒有犯罪云云。

法院基於以下幾點認為其犯乘機性交罪:

1.吳男偵查時辯稱他是要去該夜店找朋友,但是經過證人指稱,案發當時他並非該夜店客人,僅在夜店邊緣徘徊。
2.吳男與被害人根本不認識,但他卻向夜店安管人員謊稱被害人為女朋友後,將不認識之被害人直接帶往汽車旅館,動機明顯。
3.夜店工作人員曾表示有向被害人表示要代為付款讓他搭計程車回家,被害人於夜店人員將其攙扶至計程車時,卻不願意上車,證人敘述被害人係因不知來者為夜店工作人員,擔憂安危而拒絕陌生男子幫忙等情事。基於保護自身安全尚且拒絕夜店工作人員送她上計程車,因此可以推論,如果當下被害人若非因酒醉意識不清、身體動作無法有效控制,怎會讓根本不認識吳男的帶走。
4.一般來說,呈現酒醉、身體不受控制狀態,意識不清,言語混亂的狀態下,即便嘔吐後,酒精代謝亦需一段時間,不可能吐完後便馬上恢復意識,而且還同意吳男性交要求。
5.被害人在警詢、偵查、審判中的證詞皆一致,有很高的採性可能。
6.吳男自己也承認確實有對被害人為2次的性交行為。

刑法225條第1條所稱的「乘機」,意思是指不分性別而利用被害人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下,而發進而發生性行為。

本案被告犯罪時具有軍人身分,利用甲女酒醉意識模糊不清而不能抗拒之機會,對被害人為性交之行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7款、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現役軍人犯乘機性交罪。而按陸海空軍刑法對於妨害性自主相關犯罪並無另外規定,而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則特別規定直接適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要件論罪。

法律教室:

● 什麼是性交?

早期性交定義只狹義說明男女生殖器侵入性得進入他方身體或使生殖器有接合、碰觸者,但隨著觀念演化,已有許多性行為難以性器接觸做詮釋,於是修法後,依現行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述: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刑法vs.陸海空軍刑法?

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都是我國處罰行為人侵害個人法益、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的刑事責任依據,兩者差別在:
一、刑法:無論國籍、宗教、人別、身份,只要我國領域或所屬船艦、航空器觸犯刑事責任者,皆有適用。
二、陸海空軍刑法:屬於刑法的的特別法,優先於刑法適用。
(一)有現役軍人身分者:保家衛國是軍人的責任,守護國家、護佑國民責無旁貸,所以侵害他人法益除了傷害到別人外,也違反該職業所賦予的職責,而軍人有象徵國家代表,為了維護國家的形象,所以犯罪須承擔的刑事責任也較為嚴苛。
(二)國家不只是軍人的責任,也是所有國民的責任,此時侵害他人法益的責任皆會提高,只要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無論國籍、宗教、人別、身份,皆受該法規範,只因非常時期,故有非常手段。

當行為人同時觸犯 "刑法" 與 "陸海空軍刑法" 同一類型之罪時該如何論處?

非戰時,僅軍人受陸海空軍刑法規範,當行為人犯罪時為現役軍人身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如陸海空軍刑法對於犯罪的態樣有明文規定時,則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處罰,而某些犯罪態樣則會在陸海空軍刑法法條內明訂直接適用刑法之規定論罪,但如果陸海空軍刑法沒有特別規定時,則回歸到刑法做處罰。

………………………………………………………………………………………………………………

「撿屍」,被撿的對象,通常都是一些夜半時分仍在夜店或者供人歡娛場所尋求刺激的年輕男女。這些年輕人如果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很容易接觸到酒與提神的藥物,在酒精或藥物的作用下,有人當場就會擺平躺下,為同伴或別有用心的人當成「屍」撿走。能夠自己走出店門的人,也都是神智不清,迷迷糊糊不知身在何方?這時又為守候在附近,想在這些不能自主者身上沾便宜的人相準,當「屍」撿走。日久俗成,「撿屍」就成為年輕族群口中的新名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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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今天是昨天,明天的今天是明天,那今天的今天是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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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28 05:18:13 |只看該作者
女生在外喝酒喝醉本來就很危險,這樣有沒有故意的阿

主天使(六級)

天地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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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9-12-28 19:26:09 |只看該作者
女生在外應該少去聲色場所保持警覺心若赴約應結伴而行不要輕易喝下眼前的飲料或酒類畢竟惡狼隨時都可能充斥在身邊伺機而動並與家人或友人衛星定位保持聯繫若沒必要儘量少出外飲酒作樂安全是自己要留意的!
瀟灑精彩渡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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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4 06:31:53 |只看該作者
法院認為的理由真的是理由嗎?或只是法助偏頗之詞?
或是法匠自己當神的謬見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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