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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違反農田水利禁止行為情節輕微得免罰 農委會訂定標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十八)日訂定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務農時未經許可排放非農田排水,情節輕微且初次違規者,如遭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可免予處罰。
農委會配合農田水利新制即將上路,就相關配套措施予以規範調整。其中像是農田水利法第16條就明定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的各項禁止行為,但考量設施範圍內多為農民,其行為如果屬於情節輕微且可改善或未顯著影響,依原定罰則處罰有過重之疑慮,所以針對情節輕微狀況以及減免處罰標準進行規範,藉此供相關執法時能有所遵循。
對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排放非農田排水之行為,依照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規定,如果符合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非農田之排水、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首度查獲三種情形的話,認定屬情節輕微,只要行為人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得免予處罰,而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處罰。另行為人因灌溉所需,可能自行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如為首度查獲,且未影響設施通水功能時,可認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
此外,行為人從事農業行為時,如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有農田水利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禁止之行為,如整田或整理圳路周邊土地時堵塞圳路等;而此類行為為首度查獲,未妨礙設施通水功能、未影響水質,可認其屬情節輕微,在處罰前得先令其限期改善。只不過考量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因對安全有危害,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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