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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射箭教練性侵分屍案二審逃死 最高法院 3 要點撤銷發回更審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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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3 08:18: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射箭教練性侵分屍案二審逃死 最高法院 3 要點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日前針對射箭教練分屍案作出判決,該案一審依強制性交故意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死刑,二審認為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但該院以二審調查未詳盡、理由欠完備,且是否符合自首待查明為由,將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及同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竊盜部分則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有推廣弓道技藝的教練,與女學員飲酒聊天,酒後不但性侵女學員,更將其勒斃。為免敗露罪跡,還將屍體支解,騎機車分多次將屍袋載往山上沿路棄屍,另將皮包內現金花用殆盡。由於女學員失蹤未歸,經家人報警協尋,案件也因該名教練向警方自首而查悉。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二審以教練起先欲對女學員乘機性交,遭明確拒絕後,又以強制性交犯意,對女學員強制性交後進而殺害,強制性交與殺人犯行間具有密切關連性,因此構成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然而鑑定報告認為女學員被殺害前確實處於酒醉昏睡狀態,但此部分說明和判斷乘機性交要件,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事實仍不明瞭;且未詳酌員警及被害者家屬有關協尋過程及搜救人員就現場擺設物與被害人關連性研判等調查結果,僅以員警部分證言,作為判斷自首的基礎,仍待進一步查明。

最高法院最後表示,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得減輕其刑」,在使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自新的機會,而狡黠陰暴者也無所遁飾,以符公平,且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為減刑與否的適法裁量。然而依協尋過程及查證結果,教練似有多次提供不實訊息以引導至其他方向調查或刻意規避的情形,就其自首的動機,未綜合各項事證說明其裁量理由,使其裁量自首減刑判斷的認定是否適法,難據以斷定,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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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5 07:24:16 |只看該作者
豬腳麵線這種循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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