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14-11-14
- 最後登錄
- 2024-4-23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4545
- 閱讀權限
- 130
- 文章
- 41132
- 相冊
- 0
- 日誌
- 0
狀態︰
離線
|
券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應經會計師查核 金管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二十九)日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為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同時增加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避險操作的彈性、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的品質及配合證券商實務運作需要,故於此次予以修正。
金管會指出,證券商的營運資金為自有資金,銀行業與保險業的營運資金係來自社會大眾,行業特性不同。證券商得依公司法第228條之1規定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但其財務報告如未經會計師合理確信,有影響事業財務健全的疑慮,因此新修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6規定證券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為之。同規則第21條也明定證券商提報董事會及監察人的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加強證券商徵信授信品質,新修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條之2明定證券交易所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投資人的各類信用資料,並得請求證券商及該會核准的機構提供相關資料,且證券交易所並應訂定相關作業辦法函報該會核定。此外,同規則第68條之1明定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於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的事項,原則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的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文/法源法律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