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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處理廢棄物達一定量始需許可 環保署公告修正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日前公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事業如果採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事業廢棄物,自行處理達一定條件以上,才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的事業,如果要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除了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後才能營運外,依現行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還須經審查取得機關核發的自行處理許可。由於這兩項審查的要件及應記載事項多有重複,因此有修正調整的必要。
環保署說明,關於「處理」的定義範圍,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3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60021616A號令核示,指的是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規定的熱處理法、掩埋法處理行為,本次修正依此解釋,於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3條第2項調整,使自行處理的定義更加明確。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針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自行處理許可審查事項重複的部分,本次於草案第4條第2項明定,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採熱處理法最大月處理量達六千公噸以上,以安定掩埋法達十公噸以上或掩埋設計容量四千五百立方公尺以上,或以衛生、封閉掩埋法處理者,才須取得自行處理許可,若未達此條件,則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核管理即可,使審核程序更加簡便。
文/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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