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1842|回覆: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擅拿前夫藏天花板 200 萬幫還債 二審法院認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複製連結]

天使長(十級)

演蝦是裝瞎的最高境界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拈花惹草勳章 玉石玩家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20-11-13 00:47: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擅拿前夫藏天花板 200 萬幫還債 二審法院認無不法意圖改判無罪

‧本案二審無罪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日前針對一起竊盜案作出判決,有女子持鑰匙進入前夫住處,拿取放置在房間天花板夾層內的現金,一審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但該院以女子拿取現金是用於清償前夫積欠的保單借款及房屋貸款,主觀上並無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改判無罪定讞。

高等法院指出,有女子持鑰匙進入前夫租屋處,拿取藏放在天花板夾層內膠袋包裝的兩百萬現金,前夫直到兒子告知,才發現此事。女子到案後辯稱,錢是用來償還前夫銀行貸款及保單借款,而非據為己用。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以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的方式竊盜,則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高等法院最後表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除行為人有竊取他人動產的客觀行為外,尚須主觀上本於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兩人縱不具夫妻間代理權限,但無法排除女子拿取款項時,主觀上是出於代為清償、繳納欠款的可能,難認女子主觀上必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且拿取現金後,便主動告知子女,若有竊盜的不法所有意圖,絕無可能主動告知他人,自曝其犯行;因此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改判無罪。

來源:法源法律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信者恆信乎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4-5-10 23:55

© 2004-2024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