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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健全消防設備人員管理 行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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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11-21 00:37: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健全消防設備人員管理 行政院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以健全消防設備人員專業及管理制度,除將消防設備人員之管理,提升至法律位階外,也明定消防設備師、士應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經登記、領有執照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業;若擅自執業,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及維護之良否,攸關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之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事項,需由專門知識及技術人員負責,故依消防法第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訂定發布「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以管理消防設備人員及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惟消防設備人員之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涉及人民權益與是類人員管理事宜,亟須以專法定之,爰擬具「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內政部指出,參考建築師法第6條、技師法第7條、消防法第6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草案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方式,包括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或受聘於公司等專業機構等,均可執業。並參考技師法第8條第1項、建築師法第7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第1項規定,表明消防設備師、士應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領有執照,始得執業;又參考技師法第50條及第52條規定,未有執照而擅自執業者,可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參考建築師法第28條規定,草案指出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也須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才能執行業務,而執業的區域,則可及於全國,無須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一個以上公會。由於目前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即可執行業務,無需申請執業執照,故草案也規定,在新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二年內取得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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