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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地同意處分門檻提高至 2/3 內政部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十九)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提高為持分及人數都超過三分之二,並將處分方式限縮為買賣,以保護少數共有人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果經共有人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就可以對該土地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行為。根據釋字第562號解釋,該規定的立法意旨為在兼顧共有人權益的範圍內,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本次為了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權益,草案將同意比例提高為三分之二,同條項但書則改為持分超過四分之三,才不計算人數,並將處分限於買賣。
內政部說明,為了避免第三人以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土地權利人卻難以舉證而權利受損,這次草案也明定登記損害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除地政機關可舉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外,將由地政機關賠償,保障真正土地權利人的權益。此外,對於因天然流失而消滅後再次浮覆出來的私有土地,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草案也增訂這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十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可以申請回復產權,若無法回復產權時,則改以金錢補償。
來源:法源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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