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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傳經咒] 介紹〈太微仙君功過格〉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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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5-11 19:30: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介紹〈太微仙君功過格〉

         自古道教賢聖皆以止惡防非,行善累德教導眾生廣種福田,自利利人,在〈道藏〉中有〈太微仙君功過格〉的教法,令大家日日自我檢點並加以記錄,分「功」格與「過」格,功則勉之,過則改之。茲介紹此「功過格」之教法以為大家自我勉勵之參考。

       功過格分功、過兩部份,「功格」計36條,「過律」計39條。「功格」分(1)救濟門12條;(2)教典門7條;(3)焚修門5條;(4)用事門12條。「過律」分(1)不仁門15條;(2)不善門8條;(3)不義門10條;(4)不軌門6條。
            
功格救濟門

(1)以符法針藥救重疾一人為十功;救小疾一人為五功。但如目的在賺取酬勞則無功。治邪害亦同,凡行治一次為一功;施藥一服為一功。

(2)傳一符一法一方一術令人積行救人,每一術為十功,如受酬勞或令人受酬勞則無功。

(3)傳人保養性命符法藥術等一事為五功,如受酬勞而傳為一功。

(4)救一人刑死性命為百功,免死刑性命一人為百功,減死刑性命一人為五十功,救人徒刑為四十功,免人徒刑為三十功,減人徒刑為二十功。(杖刑及笞刑今無故,從畧)。

(5)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功 (指駝、騾、牛、馬、驢、畜等)

(6)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八功 (指山野禽獸之屬) 救蟲蟻飛蛾濕生之類一命為一功。

(7)賑濟鰥寡孤獨窮民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一錢散施積至百錢為一功。米麥幣帛衣物以錢數論功。饒潤窮民債負亦同此論,濟飢渴之民一飲一食皆為一功。

(8)濟寒凍之民暖室一宵為一功。

(9)救接人畜筋力疲困之苦一時為一功。
(10)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五十功,施地予無土之家葬一人為三十功,若令出備租課 (要繳租稅) 則無功,埋葬自死走獸飛禽六畜等一命為一功。

(11)埋葬禽獸六畜骨殖達十六斤為一功。

(12)平理道路險阻及泥水陷沒之所,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若造船橋樑濟渡他人而不求酬勞,所費百錢為一功,一日一人之功為十功。

功格教典門

(1)自己受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二十功,受保護自己法籙經教一宗為十五功。

(2)於高士處求救人法籙經教一宗為八功,求保護自身法籙經教一宗為四功。

(3)傳受行法官一人為百功,度籙生弟子一人為五十功,度受戒弟子一人為三十功。

(4)以救眾經法付人為五功,保養性命經法付人為四功,演道經論付人為三功 (為朋友間相受也)。

(5)自己注撰救眾經法一宗為三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二十功 (謂得功驗者) ,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 (謂詩詞歌頌等),若詠無教化者則無功。

(6)自己簡編教眾經法一宗為十功,保養性命經法一宗為五功,讚道之文一篇為一功。

(7)雕造經教所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印造散施予人小經一卷為十功(謂千字以下者) ,大經一卷為二十功 (謂千字以上者) 並謂上聖正典有教化者,非談論興亡勝敗之書及詠風月之文。

功格焚修門

(1)修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坐及諸供養之物費百錢為一功,貫錢為十功。如施予人錢物修置百錢為半功,貫錢為五功,或以什物一件為一功。

(2)旦夕朝禮為國為眾焚修一朝為二功, 為己焚修一朝為一功。

(3)章醮為國為民為祖先為孤魂為尊親祈禳災害薦拔沈魂一分為二功,為己一分為一功,為施主一分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4)為無告孤魂告行拔亡符命一符為十功,祖先尊親一亡為十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一亡為五功,為施主一亡為四功,若受法信則無功。

(5)為國為民或尊親先亡或無主孤魂誦大經一卷為六功,小經一卷為三功,聖號百遍為三功,為平交親知及卑幼誦大經為四功,小經聖號為二功,為施主誦大經一卷為三功,小經聖號為一功,若受法信則無功。為己禳謝誦大經一卷為二功,小經聖號為一功。

功格用事門

(1)興諸善事利益一人為一功。

(2)講演經教及諸善言,化論於眾在席十人為一功,百人為十功,人數雖多,止五十功。

(3)以文章詩詞誡勸於眾一篇為一功。

(4)化人出財修諸功德一貫為一功。

(5)勸人官門鬦訟免死刑為十功,免徒刑為五功,免杖刑為二功,免笞刑為一功。

(6)勸諫人鬦爭一人為一功。

(7)舉薦高明賢達有德之士用事一人為十功。

(8)讚揚人之善道一事為一功。

(9)掩遏人之惡業一事為一功。

(10)勸諫人令不為非不廉、不孝、不貞、不良、不善、不悲、不仁、不義,一人迴心為十功。

(11)自己著紙衣一件為二功,著布素粗衲之衣一件為一功 (謂有而不著者是功),著紈帛者無功。

(12)自己飲饍有而不食者為三功,晚而不食者為二功,素食下味為一功,素食中味為半功,素食上味為無功。 (謂有上味及素饌佳餚而故不食者,止甘淡薄粗糲中下之味者為功,若無上味而食中等之味者非為功。若無中味而時下味者亦非為功。有而故不食者為功。)

不仁門

(1)凡有重疾告治不為拯救者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治不如法為一過。不癒而受酬勞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2)修合毒藥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一切眾生禽畜性命為十過,害而不死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

(3)學厭禱咒咀邪法欲害於人為十過,害人性命為百過,害人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人六畜一命為十過,令病為五過,舉意欲害為一過。厭禳人家令見恠異欲取財賄為十過,得財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4)謀人死刑成者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不作為十過,謀人徒刑成者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不作為八過。(按:謀人杖刑笞刑今無,故畧)

(5)心中暗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殘害一人為十過,心意中邪婬雜想非理之事,一事為一過。

(6)凡言舉惡事,欲殘害於人,一人為一過,事成為十過,惡語向師長、尊親為十過,向善人為八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言約失信為一過,揚人惡事為一過,掩人善事為一過。

(7)故傷殺人性命為百過,誤傷殺人性命為八十過,以言遽殺者同,使人殺者,為六十過。

(8)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飛禽走獸之類,一命為八過,誤殺為四過;故殺蟲蟻飛蛾濕生之屬,一命為二過,誤殺為一過;故殺傷人害物者、惡獸毒蟲為一過(謂虎、狼、蛇、蠍、毒蟲之屬)使人殺者同上論。

(9)見殺不救,隨本人之過減半,無門可救,不生慈念為二過,助讚殺生為五過。

(10)見若救得而不救者為十過,無門可救不生慈念者為一過。

(11)見人有憂,不行解釋(除憂)而故暢快者為五過。

(12)見人畜死,不起慈念者為一過。(凡言慈念者,謂見苦不能得救,止以持念聖號經文,迴向以結善緣也。)

(13)役使人畜,至於疲乏力倦,不矜其苦而剛使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用水陷溺路徑,使人畜出入行履艱難者,一時為十過。

(14)摧毀船橋,使不通渡者,一時為十過。

       (道藏缺一,故無15條)

不善門

(1)毀壞功德、聖像、壇宇、幢蓋、幡花、器皿、床具及諸獻供之物,百錢之值為一過,貫錢之值為十過,以巧言說人,毀壞百錢之值為半過,貫錢之值為五過,見而不觀為一過,讚助為五過。

(2)以言指斥,毀天尊聖像為二十過,真人為十五過,神君為十過,見毀滅不勸為一過,讚助毀滅為五過,毀滅經教,與此同論。

(3)每遇齋日及諸節令吉辰,故不朝真為二過,因私務不及並非齋日為一過,因公務不及,無過,為食酒肉葷辛及犯觸不朝真為五過,忌日誤朝真為一過。

(4)遇節辰,食晚食為二過,常日晚食為一過。

(5)齋醮供聖鎮信之物,一物不備為一過,章詞一字差錯為一過,誤違科律格式,一事為一過,威儀有失,一事為一過,唱念不專為一過,宣科讀狀,奏對詞表,差錯一字為一過,三時朝真,一時有失為五過,供養進獻之物,一物不備為一過,一物不潔為一過,及不如法為一過。

(6)應受施主法信錢物,非理使用,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

(7)薦亡符簡文字等,一字差錯為一過,脫漏一字為一過,符文差錯脫漏為十過,修寫書篆不如法為五過。

(8)誦念經典漏一字為一過,漏一句為五過,音釋乖背,字音交差一字為一過,念誦語句錯亂有失文意一句為五過,若念誦之時心意不專為五過,邪淫雜想及思惡事為十過,住經語惡事訖續念經為十過,語常事為五過,接陪賓侶為三過,語善事為一過,不依誦經法式為五過,念經發嗔怒為十過,凌辱他人為十過。

不義門

(1)教唆人官門鬪訟,死刑為三十過,徒刑為二十過 (杖笞畧)。

(2)教唆人鬪爭,一人為一過。

(3)教人為不廉、不孝、不義、不仁、不善、不慈,為非作過,一事為一過。

(4)見賢不薦為一過,見賢不師為一過。

(5)見明師不恭授典教為二過,不依師之教旨為十過,反叛師長為五十過,違師教令為三十過,尊長父母同此論。

(6)良朋勝友不交涉為一過。

(7)窮民不濟為一過,復加凌辱一人為三過。

(8)偷盜人財物或教人偷盜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若見偷盜不勸為一過,讚助偷盜為五過,米麥幣帛衣服並論錢數定過。

(9)不義而取人財物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欠人財物抵諱不還百錢為一過,貫錢為十過。因而謀害其過加倍。

      (道藏缺一,故無10條)

不軌門

(1)傳教法隱真出偽、欺罔弟子一事為五過,如受法信百錢為一過,得人不傳為一過,傳非其人為十過。

(2)注撰煙粉傳記詩詞歌行一篇為二過,傳與一人為二過,簡編一篇為一過,傳與一人為一過,自己記念一篇為一過。

(3)食肉故殺性命食之為六過,買肉食之為三過,違禁肉故食為六過,誤食為三過,遇齋日食之為十過,食後入壇念善為十過。

(4)飲酒為評議惡事與人飲一升為六過,無故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一升為一過,助淫歡飲一升為十過。為和合事理與友人飲祭酒待賓.服皆不坐過,遇齋日飲致醉,或酒後入壇念善為五過。

(5)五辛無故食之,一食為一過,食後持念經一大卷為十過,一小經為五過,一聖號為一過,齋日食之為五過。

(6)受觸極親(雙親)為五十過,近親為三十過,遠親為二十過,良家為十五過,受觸之後入壇念道朝真禮聖及齋日犯觸隨儀每一過為五過。

(元太道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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