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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強化電子病歷個資安全 衛福部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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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8-2 00:59:5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強化電子病歷個資安全 衛福部修正辦法

衛生福利部日前修正「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因應資訊時代,強化電子病歷的安全維護措施,保護病人個資,加強電子病歷的製作及簽章管理,確保資訊真實性,並全面推動醫療資訊無紙化,促進醫療機構邁向智慧醫療之路。

衛福部指出,為因應資通訊安全的重要性,本次修正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有關電子病歷資訊系統管理機制的規定,包括增訂傳輸加密機制及安全事故處理機制,並明定醫療機構發生安全事故的通知及通報對象。另外,也增訂醫療機構對於電子病歷的儲存媒體管理規定,同辦法第15條及第16條明定報廢、汰換、轉作其他用途或銷毀的程序,確保個資安全。

衛福部說明,在加強醫療機構對委託建置業者的管理上,新修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6條明定醫療機構委託大專校院、法人、機構或團體建置及管理電子病歷資訊系統,原則上應訂定書面契約,受託機構應通過該部認可的資訊安全標準驗證,同辦法第8條則規定雲端服務的資料儲存地點以設置於境內為原則,保障資訊安全。此外,也明定醫療機構製作電子病歷應符合事項,及醫事人員因故無法在時限內完成電子簽章時的替代方式,確保資訊真實。

衛福部進一步說明,為方便整合電子病歷,新修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經該部認可的機關及公、私立機構得設置電子病歷交換平臺,供醫療機構進行跨機構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除病人情況緊急外,原則應經病人同意。本次修正全面推動無紙化,同辦法第20條明定相關法規規定應以書面同意且併同病歷保存的文件,都能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以電子方式製作與貯存,另兼顧部分民眾簽具紙本文件的習慣,得應相對人要求交付紙本。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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