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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整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 明確規範準備金提存方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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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7 00:14: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整合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 明確規範準備金提存方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公告,「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及「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整合保險業辦理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出與分入業務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提升再保險分出分入業務相關準備金提存規範之位階,及明確規範專業再保險業之準備金提存方式,並訂於民國一百十五年施行。

金管會表示,基於直接承保合約與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有關適用模型、評價之差異,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草案第39條至第46條、第47條至第52條、第54條明訂保險業辦理分入、分出再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草案第53條同時增訂,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授權主管機關得視長年期保險商品因經驗發生率偏離致保險業準備金提存不足時,指定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又為規範保險業辦理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草案第55條規定,保險業應依合約型態提存與新興工具有關之各種準備金。

為強化保險業辦理未適格再保險分出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之監理,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草案第5條明定,保險業應就所發行及所持有之再保險契約,評估保險風險之顯著性,具有顯著保險風險者,始得依再保險帳務規定處理。草案第13條則明定,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有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之情形者,應於財務報表揭露該再保險契約之摘要內容、分出對象、相關調節表等重要揭露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並刪除現行第13條第2項授權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規定。且考量其他危險分散機制具有高度專業性及複雜性,草案第17條,明定其他非傳統再保險業務,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所揭露之事項,以利評估對保險業產生之財務影響。

為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七號公報規定,並考量國內三家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特性及監理一致性,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第3條增訂,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需提存之準備金,應適用保險業提存各種準備金之規定;並刪除現行第3條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第8條賠款準備金及第9條之1責任準備金之規定。草案第7條亦明定,專業再保險業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之規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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