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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刪除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 增訂延長保密期限機制及過渡條款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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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1 00:48: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刪除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 增訂延長保密期限機制及過渡條款

行政院會(10/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規定,並增訂涉密人員返臺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法務部表示,草案第3條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條所稱機關之定義,並參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6款、政治檔案條例第3條第3款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4條第2項規定,定明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該法適用對象,以杜爭議。且鑒於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4目所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業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改制更名為大陸委員會,草案第7條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法務部指出,為使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規定更臻明確,草案第11條修正國家機密最長保密期限之文字用語,同時刪除延長次數限制,改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未逾各機密等級法定最長保密期限之情況下,視實際情形予以延長或變更,以保持彈性。又審酌政府資訊應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草案第12條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刪除永久保密之規定,增訂延長保密期限之檢討機制。

法務部說明,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參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5項、第91條第4項規定,草案第26條第3項規定,課予涉密人員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之通報義務。草案第36條第2項增訂,涉及國家機密退離職之非機關現職人員,違返臺通報義務之處罰規定。另為避免國家機密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限,致保密期限逾保密期限,草案第39條之1,定明此類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仍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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