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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金管會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並應建立借貸金流控管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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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1 00:48: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金管會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 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並應建立借貸金流控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9)日發布「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明訂網路借貸平臺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收受存款、收受儲值款項、發行有價證券以及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並透過強化風險控管及消費者保護措施,以維護投資民眾的權益,使網路借貸市場健全發展。

金管會指出,為健全網路借貸平臺產業的正向發展,期以資訊透明、債權真實性、金流控管機制提供指導原則,以保護參與平臺的消費者。經參酌實務運作需求及國際管理情形訂定「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以作為網路借貸平臺業者辦理業務的原則、金融機構與網路借貸平臺業者業務往來及供消費者判斷選擇往來平臺的參考。而所稱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依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第2點規定,是指以網路平臺為管道,為出借人及借款人提供借貸媒合或債權轉讓媒合的中介機構。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網路借貸平臺業者提供的服務模式依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第3點規定,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銀行法第29條收受存款、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3條收受儲值款項、發行有價證券以及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行為,同時依同原則第4點規定對業者設六大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採實名制、借貸款項的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相關審核機制、借款限額控管、出借限額控管、不法行為的防制。

金管會最後表示,網路借貸平臺業者依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指導原則第5點規定,應有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人資料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資訊傳輸安全、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等七大消費者保護措施。此外,為避免再有平臺業者以「假債權、真吸金」方式行詐,業者應建立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委託會計師、律師等專業獨立第三方定期查核媒合的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於官網公告,並提供給處理金流移轉作業的銀行或電支機構。該會更呼籲民眾,從事各項借貸或投資行為時,均須先注意可能的風險,尤其透過網路交易時,更須多方瞭解相關營運模式的真實性及風險性,檢視平臺業者相關措施是否妥適完備,避免貿然投入資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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