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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綜合損益表內收益及費損規定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8)日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綜合損益表內相關收益及費損的認列及衡量規定,新增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會計項目。
金管會說明,基於監理一致性,新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第2項修正保險業應予調整更正財務報告之規定,並將營業收入修正為保險收入,以利財務報告使用者瞭解。同時修正同準則第10第3項第10及第11款關於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的相關規定。亦規範不具裁量參與特性的投資合約金融負債、服務合約負債等相關資產負債認列及衡量規定。
金管會指出,依保險法第146條第5項規定,保險業經營投資型保險業務、勞工退休金年金保險業務應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新修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5條第1項第43款,保留專設帳簿目的之精神,維持會計項目「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此外同準則第12條第4項第2款新增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淨損益會計項目,並於附註揭露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資產調節表等內容及格式,使報表使用者能明瞭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投資資產的增減、費用開支及投資損益狀況。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為配合本次修正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的相關內容,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9條第2項各款的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第19條及第15條規定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項目明細表的內容及格式。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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