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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定氣候變遷調適基本原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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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12 00:12:2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定氣候變遷調適基本原則 修正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環境部日前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以配合母法名稱修正,並補充母法「第二章政府機關權責」及「第三章氣候變遷調適」之細節性事項,包含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減量及調適相關目標計畫方案評估記載內容、成果報告定期公開及管考改善、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等。

環境部表示,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氣候變遷因應法,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由十三項增為二十二項、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從三項擴增到十四項,包括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成果檢核、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規劃及執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訂修、規劃等事項,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規定,配合增修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參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0條第1項所擬訂之五年一期階段管制目標,新修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第5條,除明定中央有關機關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提出電力排放係數、各部門減量情境、貢獻及成本估算外,並於第6條第1項、第7條第3項規定,新增「評量指標」及「管考機制」,落實逐年檢討改進。同時參採預告過程民間團體建議,新修第21條至第24條規定,續召開公聽會廣徵意見,為落實公眾參與。

本次修正依立法院審議氣候變遷因應法附帶決議,於新修第15條規定,補充母法調適專章之調適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並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此外,新修第16條第2項增定,調適相關計畫方案應包含氣候變遷衝擊、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目標、策略、期程、經費、檢討、管考等要素,作為各級政府推動調適行動之執行依據。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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