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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明定審計委員會會議程序避免影響公司運作 金管會修正辦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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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00:49: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明定審計委員會會議程序避免影響公司運作 金管會修正辦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11)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審計委員會開會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為原則,保障其與會的權利,同時並規定召集人的推選方式,避免未能選出召集人或召集人不為召集而影響公司業務運作。

金管會指出,為明確審計委員會選任代表人的程序及代表方式,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公司代表人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選任,審計委員會得決議由成員單獨代表或共同代表;若是未能依程序選任代表者,應由全體成員共同代表,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任代表人時,影響公司業務運作。

為了保障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與會的權利,新修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7條規定審計委員會開會應以便利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出席及適合會議召開的時間及地點為原則,另為避免審計委員會未能選出召集人或召集人不為召集審計委員會,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召集人的推選方式、及召集人不為召集時得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自行召集。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有關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依同辦法第8條規定,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金管會最後表示,考量實務運作,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之1規定已屆開會時間應即宣布開會,如出席人數不足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並限制其延後開會的時間及次數。經延後開會仍未達法定人數者,得重行召集。此外,為完備審計委員會議事程序,同辦法第8條之2規範審計委員會議案的討論,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的議事內容及議案順序進行,非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在席成員人數不足時,經在席獨立董事提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若審計委員會議事進行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或主席未依規定逕行宣布散會時,其代理召集人選任方式,由召集人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避免影響審計委員會運作。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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