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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 10% 次年調整遺產稅扣除額
財政部國稅局日前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的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繼承事實發生日在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以後的話,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各項調整後的扣除額金額。配偶扣除新臺幣五百五十三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扣除五十六萬元,其有未成年者,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十六萬元。父母每人扣除一百三十八萬元。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每人六百九十三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為每人五十六萬元。兄弟姊妹中若有未成年者,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五十六萬元。喪葬費扣除額為一百三十八萬元。
國稅局指出,為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按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已將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跨局申報案件的遺產總額上限,由三千萬元提高為三千五百萬元。故自一百一十三年起,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在三千五百萬元以下,遺產及扣除額項目單純並檢齊證明文件的話,就可在各地區國稅局進行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服務,由代收國稅局收件、核定及發證,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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