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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 脫逃動物飼主要付圍捕費
行政院會(2/15)日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外,也增訂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獵捕、利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規定,以及飼主通報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的義務等。
農業部表示,為杜絕使用不當導致野生動物傷殘,以維護人道對待動物的普世價值,草案第19條第1項第7款就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獸鋏單獨規範,並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法,併同排除於同法第21條的例外規定。
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規定及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意旨,草案第21條之1增訂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的規定,其申請核准或備查的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必要情形、應檢附文件等,納入授權訂定辦法的事項,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原住民族違反該條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將依草案第51條之1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如有逸失,依草案第37條,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未通報或未積極圍捕,將依草案第50條之1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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