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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修正草案院會通過 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歸化居留年限
行政院院會(2/29)日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另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兩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十八歲,草案第4條第2項及第7條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另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草案第4條第2項第2款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內政部並表示,面對國際人才的競爭,為了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加便利,草案第5條第1項第3款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三年每年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二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另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灣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的奉獻,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草案第6條第3項增訂對我國有「殊勳」的外國人,於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一千二百元。
此外,本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草案第20條第1項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及區長如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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