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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職災保險被保險人範圍 勞動部公告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草案
勞動部(3/9)日公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及其遺屬之權益保障,及明確死亡津貼發放之金額及計算方式。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8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從事有害作業者,於退保後,經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得向保險人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為強化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者及其遺屬之權益保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修正草案第1條之1,定明被保險人,包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及災保法施行前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勞動部指出,按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針對離職退保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已請領失能給付,於災保法施行後因職業病致死亡者,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修正草案第5條第3項規定,其遺屬所得請領死亡津貼應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之金額及計算方式。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述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扣除已領取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並按請領失能給付之方式有不同計算方式,若係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死亡津貼應扣除一次請領失能給付金額之差額;若係請領失能年金,死亡津貼應扣除已請領失能年金給付金額及職業病失能補償一次金之差額。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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