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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使用者不知發布者是否違反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約定 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針對一起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的案件,作出112年民著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認為使用者並不知悉其所分享使用的照片並非社群媒體發布者的著作,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
使用者是公司的旅遊編輯,在社群平台上看到發布者所發布的照片,認為適合用於公司網站的旅遊文章,便聯絡照片發布者希望可以授權分享該照片,也依發布者的要求,註明該照片的出處。孰料該照片其實是第三方著作財產權人所拍攝的,著作財產權人認為使用者侵害其就該照片的重製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及姓名表示權,故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及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向使用者及其公司提起訴訟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出,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而所謂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對於侵權行為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而言。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表示,使用者認為其取得發布者同意使用該照片即取得合法授權,難認使用者有何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就該照片著作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且著作財產權人有同意發布者在社群平台分享該照片,可知發布者有權利於社群平台上使用著作財產權人所拍攝的照片,而發布者將該照片提供予使用者使用,不論是否有違反其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約定,均非使用者所得知悉,因此使用者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的故意或過失。故著作財產權人不得請求使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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