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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保留的法定空地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減免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針對一起地價稅事件作出112年上字第429號判決,認為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無從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
土地原核定分別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百分之五十五及停車場用地稅率百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其中部分土地面為騎樓地,經核定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騎樓用地免徵地價稅。之後稅捐稽徵處查得該土地上的房屋,於地政機關的建物登記資料,未登載騎樓。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等規定,認為騎樓地並非實設騎樓,而為建築退縮的無遮簷人行道,即退縮騎樓地,屬建築基地內的法定空地,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前段免徵地價稅規定的適用,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補徵騎樓地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的差額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所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是指建築基地以外供公眾通行的空地,至於同規則第10條第1項所稱「騎樓走廊地」,則是指在建築基地內以建物、陽台、露台或屋簷等實體設置的「騎樓走廊」地,二者的規範對象並不相同。因此,如果是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屬同規則第10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自無從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建築基地內留設的無遮簷人行道,或稱退縮騎樓地,若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規定、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應予設置者,屬於法定空地的一部分,則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不予免徵地價稅。
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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