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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夢幻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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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能不能當証據?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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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2-20 14:56:28 |顯示全部樓層
試問問自己.....
妳還愛他嗎?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   就不必為了一個不愛了的人煩惱    離婚    找到下一條路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   就溝通看看吧  看看你們之間出了啥問題   看他心還回得來嗎

兩個人相處   我覺得要有~~~

感情的問題有很多解決方法   慢慢來  會找到出路的....

通聯紀錄只是紀錄次數與時間   無法當作是通姦的證據  一定要有抓姦在床的證據  但是法院離婚  有很多的理由可以成立婚姻無效  

                                jen

《 本帖最後由 方塊三 於 2008-2-20 15:0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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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08-3-9 22:28:47 |顯示全部樓層
呼   終於看完主題跟所有回應了(包含前篇)


老三笨笨的腦袋真的有點搞不懂....

不懂.....因為曾經"兵變"  就該強迫自己容忍一些沒法接受的行為??

難道感情跟婚姻就只剩下"贖罪"跟"報復"這樣互相折磨的關係??


老三雖曾說  不能因為對方有錯在先   就能將自己的錯誤合理化

同樣     即使自己曾經犯錯  也不能當成對方犯錯的藉口




雖然看不出目前樓大是分是合....

但是   期望大大往後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愛情  自己的婚姻

愛多少  付出多少  絕對不該是因為"欠"對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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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聯紀錄當然不算足夠的證據


但是老三懷疑有沒有證據在大大心中會有多大的差別

婚姻關係的存續  規定的只是一堆權利與義務的關係

"喬"得好    即使"陌生人"也能合法躺在同一張床上

只是.......

如果愛情已經不再  

即使躺在同一張床上  又未嘗不是"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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