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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中獎時節稅之方法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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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31 16:18:22 |顯示全部樓層 |倒序瀏覽
所以當妳中統一發票時,也應該先扣除發票上的金額再計算應繳的稅

別忘了喔∼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也就是中四個號碼,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

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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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權力  自己爭取 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 本帖最後由 中發白 於 2008-8-31 16: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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