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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請不要任意的棄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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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4-6 13:32:40 |顯示全部樓層
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中已訂明飼主棄養動物要受罸,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

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

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

態之虞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所以棄養動物破壞生態者可處罸2~10萬元,棄養

動物但沒有破壞生態者處罸1~5萬元。

所以有發現棄養動物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讓棄養者受到應得的懲罸。
不回應畜牲與莠民
莠民不知道自己無知
畜牲不承認自已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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