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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動物保護法中已訂明飼主棄養動物要受罸,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
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
為飼主。 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
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
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
態之虞者。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萬元以下罰鍰:
(二) 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所以棄養動物破壞生態者可處罸2~10萬元,棄養
動物但沒有破壞生態者處罸1~5萬元。
所以有發現棄養動物的行為,可以直接報警處理,讓棄養者受到應得的懲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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