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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勞基法是規定加班開始算2小時內是1.33倍喔,第三小時是1.66倍,
不是第三小時1.33倍,這樣就差了0.33%了!
另外光是派遣人力這工作,我連考慮都不考慮了,
外勞也是要靠人力派遣公司來幫他們找工作,
但是至少不會沒工作可以做,而台灣本土的人力派遣公司
感覺好像是出賣本勞的感覺,有工作就給你們做,遇到聘任
公司裁員你們就會被解僱,而你們的派遣公司在幹麻?
怎麼不會再幫你們找工作阿??外勞的仲介公司都還會再幫外勞換公司,
你們的派遣公司真不知道有啥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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