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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警察大人,別再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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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2 09:10:4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壹、案例問題
上星期日我與岳父在家打麻將消遣,竟遭管區警察敲門說是來臨檢來抓賭,讓我年老的岳父差點嚇得昏過去,在家打麻將不是沒犯罪嗎,為何警察仍可逕入我家呢?

貳、法律解析
你說的對,若是在家裡與親友打麻將消遣,並沒有抽頭拿錢(台語叫撿東仔)的行為,就不算犯賭博罪。其實,任何以偶然的方法,來決定錢財的輸贏遊戲,都可叫做賭博,一般所謂刑事賭博罪,係指賭的地點在公園、學校、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或職業賭場那種開著門,得任人隨意進出的公眾得出入的場所。
  其實,你我週遭生活內,可謂到處充滿著賭博遊戲,小至與親友打賭、大至像是以前的愛國獎券及現在的六合彩。所以說,人生就像是一場賭局,多少都帶點偶然、運氣,法律專業術語叫做「射倖性」。 
  若將賭博遊戲放置於公共場所,如公園、學校、火車站,或在公眾得出入的電玩店,客人隨意得進出,那可就不再是單純的賭博消遣,而是變成刑事賭博罪。畢竟,單純的賭博行為,是屬於個人的娛樂消遺,並不適合在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以致影響他人的生活,讓某些欠缺自我控制力的人,沈迷於此,致不可自拔。所以,若是在公共場所打麻將、玩撲克牌賭錢,可就是名副其實的刑事賭博罪。而在家裡打麻將又未抽錢,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也只是一種消遣娛樂。
  另你所提警察敲門抓衛生麻將的部分,可能要分二種情形說明:第一種,若是警察手持法官核發的搜索票,你就得開門配合,否則警察可破壞你的門鎖逕入屋內,如你再不配合,恐得吃上妨害公務的刑事官司。第二種,若警察空手未拿搜索票來,這種情形,除非得到你的同意,否則警察是不會笨到隨意入屋。
  如果警察沒有搜票,仍執意要入內逕行搜索,也須於搜索後三天內向檢察官、法官報告,讓檢察官、法官檢驗一下警察入屋是否有道理。所以,警察如果沒有搜索票,屋主是可以拒絕警察入屋。實務上,警察通常都會持搜索票辦案,否則屆時案件辦不成,警察還可能吃官司,雖仍有少數警察以傳統上臨檢之名進入店家,行逕行搜索之實,特別是針對電動玩具店及色情理容院,若有扣得證物並即向檢察官及法官陳報,這都還沒問題,但若未即時陳報,恐怕就會有風險。所以,警察辦案,成不成,是一回事,但若因辦案而吃官司,可真的划不來啊。 
    總之,在家與親友打麻將,它僅是一種消遣娛樂,並非犯了刑事賭博罪,在道德也無什麼好非難的,但請勿大聲喧嘩吵鄰居安寧,否則警察仍可給你扣上一個妨害社會安寧的行政責任,像是闖紅燈一樣,會被罰錢的。至於,讀者所提警察敲門來抓賭一事,我想現在的警察應不會笨到沒拿搜索票就逕行進屋裡去,更不會傻到去抓你在家打麻將。

文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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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2-13 11:11:12 |只看該作者
打麻將就是消遣消遣!


不一定要賭博啊!

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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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6 23:32:44 |只看該作者
小賭怡情 大賭傷感情
雖然沒遇過這種事情
但是以後如果真遇到了
自己也會稍微注意是否有搜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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