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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文化] 財產制度 - 阿美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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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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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3-10 13:55: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清代以前,大部分平埔族各部落各有其領域範圍,範圍內的土地為大家共有,在田裡共同種植作物,或同部落的人一起在獵場裡馳騁,透過勞動與分享,呈現土地是平埔族人生命的根本。爾後,漢人帶來一種截然不同於平埔族遊耕的土地利用方式,開築埤圳、興建水利設施,將荒地變良田,而沒有錢只有勞力的人只好依附在墾戶下,等土地墾成後取得永久耕作權成為佃戶,或者更小單位的佃農。佃農每年收成後必須繳交一定的穀租(小租)給佃戶,佃戶再將其中的一部分(大租)上繳給墾戶,而由墾戶向官府繳納土地稅。對於行狩獵遊耕的平埔族而言,清廷所徵的稅則不是土地稅而是「社餉」,亦即權衡部落的大小而定的數額,在獵場馳騁的鹿隻,常常是平埔族藉以向漢族社會換取稻穀貨幣以便納社餉的重要憑藉。
  
  起初,清廷嚴格管制漢人來台,也不准漢人侵墾平埔族的土地,某種程度保護了平埔族的土地。後來漢人無視海禁來台且不斷非法侵墾占有平埔族的土地,在鹿場化為耕地導致鹿群消失下,無力納社餉的族人只好將自墾的田園讓給漢人代墾代納社餉。後來,清廷要求代墾平埔族土地的漢人繳納土地稅,無形中成了這些土地的業主,讓原本部落名下的土地都轉移到漢人的名下。雍正8年,無力保護平埔族土地的清廷,同意平埔族自己招佃開墾收取「番大租」,這樣一來,平埔族也要像漢墾戶一樣納土地稅。雖然清廷採取「民番一例」的政策,不過平埔族社群大多貧困,官府有工程或勞役時又常常徵調人力,使得他們無力也無錢像漢墾戶般負擔灌溉水渠的工程,最後欠債只好將土地轉手過戶給佃戶。乾隆33年(1768),清廷規定收「番大租」的平埔族土地不淮轉賣也免納土地稅,平埔族的土地才真正受到保護,此時平埔族原位在台灣西部廣大的家園早已不見了,只能退居山腳地帶,靠著僅有少許的土地自耕或收租貼補過日子。
  
  此外,每個部落都會保留一部分的土地均分給每個家庭,有的家庭因為缺乏勞動力,會招漢人來代耕收取「番小租」。清末,劉銘傳進行地稅改革,原想革除大租戶由小租戶直接向官府繳稅,但怕引起反彈,於是採用「減四留六」的政策,就是大租只收六成,減收的四成做為小租戶代為繳納土地稅的費用;當時劉銘傳無視有的「番租」屬於小租而且免稅,通通將其認定為大租,如此一來,平埔族平白的短少了四成的番租。進入日治時期,殖民政府在劉銘傳的地稅改革基礎上,進一步買斷了所有的大租權消滅了大租戶,而被併入大租的所有番租不見了,從此,平埔族完完全全失去了土地。
  

轉自: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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