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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日治時期學者及余光弘所收集的資料顯示,太魯閣族社會的政治運作,可從其部落組織的結構要素來看。部落裡有所謂頭目(tola?)及其他副頭目(smn??ultola?)、傳達(sgu?ulan)、祭司(msalugaya)等角色,通常是較大的部落才設有副頭目或輔助頭目(modayautola?),這些都是無給的榮譽職位,他們享有的唯一權利是部落中的家戶舉行酒宴時,他們總會受到邀請。
這些職位的選出與職責,頭目是由部落成員推舉聰明正直,勇敢誠實者擔任,對外代表部落,對內維持部落內的安寧和諧,有紛爭時由頭目出面仲裁,諸如部落內發生通姦、欺詐、傷害、酗酒鬧事等罪行,皆被視為有被祖先的gaya(祖訓),進而可能為其他成員帶來災厄,必須由頭目出面矯正,若不服矯正,則可能觸犯眾怒遭到毆打或驅逐的懲罰。對頭目判決不服的,則可以出草獵頭(b?gaya),若成功獵得人頭,則代表其行為獲得祖靈的支持,證明自身理直無錯,對方則需道歉賠償。
此外,距離部落中心較遠的各個住區,尚有一稱為sgu?ulan的人擔任傳達的工作,負責本住區與頭目之間的溝通任務,將頭目的命令帶回住區發佈給眾人知悉,並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果。本住區內有事時,也由傳達出面邀請頭目前來處理。頭目及副頭目皆是終生職,傳達則視其體力而定,年老時則退休,可推薦其子或其他適當人選擔任。部落事務的決定,並非由頭目專斷為之,必須與上述幹部及部落中的老人(lodan),以及獵頭甚多的勇士共同集會商議,再經頭目下令執行(余光弘1980:97-98)。
另方面,亦有研究紀錄顯示部落頭目常是外來政權所指派,其權力並不及其親族內的成員。1910年代日人森丑之助走訪台東廳太魯閣蕃地時發現,所謂頭目並非數個ritotsu(即lutut,親族團體)所組成的一個蕃社的頭目,而只是代表一個ritotsu的小土目,其與官方認定的領薪土目常發生爭議(森丑之助2000:481)。另一位同樣於1910年代在truku群巴托蘭地區調查的日人佐山融吉表示,頭目並非由社人選出,只要是稍微有勢力的人,別人便以頭目稱之(1985[1917]:25-26)。換句話說,在過去的太魯閣社會裡,一個領袖人物所能統轄的範圍其實是相當有限,其權威通常不超出建立在親緣關係上的小群體(邱韻芳2004:104)。因此,在遇有決策的時機,通常是由長老、族長等眾人共同協商,應是較為普遍的情形。
時至今日,太魯閣族的傳統社會文化產生極大變遷。不同時期中的部落移住,導致各住地成員來源十分複雜,原有的血緣、地緣關係遭到打散。游耕、狩獵等傳統生計的改變,亦使得部落其它家戶間的共作共祭關係早已失去。年輕人外出求生,對土地的需求降低,接受新式教育等因素,更促使昔日部落及家族中極為重要的老人地位隨之下降。基督宗教各教派的傳入,取代了原有的祖靈(udux∕utux)信仰,導致傳統部落組織的及權威體系的解體(余光弘1980:105)。
轉自:原住民數位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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