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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父親名下有一輛摩托車,兄長有時會騎去上班,有一天兄長即未經父親同意即借車給友人,隔天友人因酒後騎車肇事,致人於死,且當時父親車子的強制險已過期不知,而未續保,車禍發生後父親也一直不知,直到受害人求償的強制險理賠書通知寄到家中才知,近日強制險之財團法人向加害人﹝友人﹞及車輛所有人﹝父親﹞提出清償先前代付之一佰多萬費用的支付令,但兄長的友人避不見面,且其名下無財產,難道父親只能自認倒楣舉債賠償嗎?
但父親一直不知兄長將其車子借人,且兄長的友人又酒後騎車﹝支付令上有書明﹞支付令於6月29日寄至家中。
一、請教此事是否父親只能自認倒楣賠償,有沒有其他保障自己的方法?
二、如果這筆錢父親賠償了,是否可向哥哥的友人提出賠償?
三、如果哥哥的友人存心賴帳是否無法求償了?
回答:
一、很重要的一點,先對支付命令異議,而且異議不必有任何理由,趕快去法院買紙,先提起異議再說。
二、關於代位求償,強制汽車責任險第39條第二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但是同條第五項也有規定,於加害人未經汽車所有人允許使用其汽車者,不適用之。換句話說,財團法人應該只能向加害人求償,所以你一定要異議,希望來的及。如果來得及異議,打官司時的重點放在你父親未同意加害人使用機車。
第39條,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條規定為補償者,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特別補償基金於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償還全部補償金額前,得通知公路主管機關吊扣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賠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前四項對汽車所有人之規定,於加害人未經汽車所有人允許使用其汽車者,不適用之。
三、如果來的及異議,可能不用付這筆錢,當然前提是能證明未同意他人使用,我想這也是基金會先以支付命令而不直接起訴的原因,可能基金會也沒有把握能勝訴吧,對你父親這部分。如果不幸你沒有異議或是官司輸了,有一個觀念要澄清,加害人必須負最終的責任,不論誰先付了這筆錢,都可以向加害人求償,問題是他沒有錢可能沒有實質幫助。你父親也可以向你哥哥求償,因為他未經你父親同意將機車借給其他人使用,然後你哥哥再向他友人求償。總之,如果你父親要付這筆錢,還是可以跟其他人求償。雖然對方目前沒錢,但是法律上還是要確保一個權利,等他將來有錢才可以再向他要錢。而且有在上班,有可以扣薪水慢慢還。
文出:台灣法律諮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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